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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查出肝癌被降薪到每月1200元:这家美资公司失人性更涉嫌违法

  杭州日报公号对外发布某公司月薪2.5万元的高管,患癌症后月薪被降至1200元,称其为公司拼命24年,到头来却是一场空。对此,可以说,这家公司所作所为有失人性,更涉嫌违规违法。


  报道称,一尤姓男子系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24年前这家美资公司在厦门设立办事处的时候,就已入职,可谓是老员工了。20多年来,尤先生兢兢业业,从普通员工升职到高管,月薪也逐步上涨,达到每月2.5万的程度。但是,顺风顺水的尤先生在2015年遭遇了不测,体检时被查出并确诊为肝癌。尽管疾病没有把尤先生打到,但其遭遇不测时,公司的一个举动却让其大受伤害。据称,其患癌住院的第二个月,拿到公司发放工资的工资条后,发现上面只有1200元。尤先生起初以为是看错了数字,但和公司沟通后被证实,不是他看错了,而是公司依据所在地厦门市的有关规定,给其核发的病假医疗期间的工资就是1200元。而其原月薪2.5万,依据规定,尤先生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需要自己让公司代缴4000多元。即便其1200元工资不领,他还得再出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


  从一般常理上讲,当公司员工患了大病之时,公司首先应该做的是让员工安心养病,积极治疗,早日恢复工作。即便是口头上说说,这样做也可以让患病员工得到些许安慰。但这家在厦门开设的美资公司,却并非像国人所想和所期望的那样,而是坚持按照自己认定的厦门市的有关规定,给尤先生的月薪来了个“断崖式”降低。


  那么,这家美资公司依据的是厦门市那个有关规定呢?据有关律师指出,这家美资公司依据的是《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据青锋查证,这家美资公司依据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从报道看,这家美资公司只依据了劳动者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忽略或者有意回避了其中“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几个限定词语。因而,将月薪2.5万元高管在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降为了1200元。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呢?据查证,有关病假工资的基数需按照三个原则确定。这三个原则,一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具体计算系数,有关规定也作了明确。即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支付疾病休假工资的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而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综上,对于月薪2.5万元的尤先生,按照有关规定,其在这家美资企业已经工作20多年,病假期间前6个月应该拿全额工资,后面的也应该拿工资总额的70%,才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但尤先生所在的这家美资企业,却片面地以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尤先生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则有失偏颇。即便按照尤先生所在美资企业所说,是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的,有关律师指出,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7年7月起调整为1700元。由此,尤先生一直被以1200元标准支付最低工资,也不符合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来源:青锋微评)


2018年8月12日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