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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明:廓清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迷雾

  改革开放后,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日渐在国内理论界产生影响,一些学者极力推崇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也喜欢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概念、话语和观点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深入揭示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实质,防范其误导我国改革开放实践。


  西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意识形态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形成于17至18世纪,其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人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经济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产物。这一时期,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主题是反对政府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反对过多干预自由市场与社会,主张建立“最小政府”“有限政府”,保障个人尤其是资产阶级个人的经济自由、私有财产权和所谓的“社会自治”等一系列民主政治权利。


  20世纪70年代后,针对西方国家在福利和税收上的“两难”问题及由此带来的政府“信任赤字”问题,再加上担心所谓“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造成社会失序、失范,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主张重新界定政府职能,政府角色向公共服务“掌舵者”转变,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调节者;社会则积极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社会角色向公共服务“划桨者”转变。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希望通过这种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秩序和实现西方国家所谓“有效治理”的目的。


  虽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刻意强调西方国家社会与政府的区别或所谓适当的分离,有时甚至强调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所谓“对抗”关系,但是,这种“区别”或者“对抗”并不是在要不要维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权利问题上的原则性对抗,而只是在围绕维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权利,如何发挥社会和政府的作用存在的策略性的分歧而已。作为西方“公民社会”核心载体的众多社会组织并非西方国家政府的政治反对派,相反却纷纷接受政府和企业的资助,作为西方“公民社会”不可或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运动从不以推翻西方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为使命的事实,可以佐证这一点。


  西方国家中社会与政府之间这种本质上的非对抗性关系,决定了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只不过是一种西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决定了在西方国家普通公民维护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绝不能越过保障资产阶级经济自由、私有财产权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边界,绝不能妨碍资本尤其是西方垄断资本对国家、社会的统治地位。正如列宁曾经指出的,“只要存在着资本的统治,尽管有某些改善,工人总还是雇佣奴隶”。


  西方民主、人权输出的理论工具


  虽然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发展对维护和促进西方国家普通公民的权利、权益并非毫无裨益,但是,当我们把目光从西方国家转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时候,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这些本来就微不足道的“裨益”立即就荡然无存了。坚称强大的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的条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渗透、流布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表明,它纯粹只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打着“促进民主”“解决冲突”“加强公民生活”“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之间的平衡”的旗号大肆进行民主、人权输出的一种理论工具而已。


  西方国家向世界灌输公民社会理论,进行“民主”“人权”输出,其意并非维护世界各国的社会稳定、建立“民主”的世界和改善世界的人权,而是以这种看上去很美、实则包藏祸心的理论来掩饰它们打压反西方政权、扶植亲西方政权,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维护西方垄断资本对世界的统治这一图谋而已。正是因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深刻洞察到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背后的这一图谋,西方国家的“民主”“人权”输出事业,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进展十分顺利,形成了西方引以为傲的席卷全球的所谓“民主化”浪潮,这股“民主化”浪潮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也并未完全退潮。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来源:光明日报)


2018年3月10日 22:44